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 月29日至94年5 月30日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90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