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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莊飛宗謝宏宗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3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祥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六頁第十三行「賄款」應更正為「不正利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六頁第十三行「賄款」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不正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已提出上訴,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