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楷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世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柏祥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六頁第十三行「賄款」應更正為「不正利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六頁第十三行「賄款」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不正利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