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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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