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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兆隆張盛喜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0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加重竊盜罪,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被告就本件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於法顯屬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