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0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加重竊盜罪,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被告就本件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於法顯屬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