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志豐
- 選任辯護人
- 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志豐前經本院認涉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至99年9 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同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1月10日延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00年1 月10日延押期間屆滿,復裁定自100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00 年3 月10日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何志豐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