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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75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聲明上訴,未具任何理由,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98年12月29日收受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迄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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