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5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記載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關於「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應更正為「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關於「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之記載,核與原判決原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等內容之記載不符,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