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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洪兆隆張盛喜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1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依此可知,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得提起再審。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前於99年6 月21日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判決有罪後,已於99年7 月7 日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刑事判決即尚未確定,聲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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