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1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依此可知,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得提起再審。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前於99年6 月21日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判決有罪後,已於99年7 月7 日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刑事判決即尚未確定,聲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