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