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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中和林水城蔡國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志豐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志豐前經本院認涉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至99年9 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同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1月10日延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00年1 月10日延押期間屆滿,復裁定自100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00 年3 月10日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何志豐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蔡國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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