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6 號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952 號、98年度偵字第
8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係於民國99年5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9年5 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