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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曾永宗鍾宗霖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6 號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952 號、98年度偵字第

8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係於民國99年5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9年5 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毀壞他人建築物、妨害甲○○、乙○○行動自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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