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玉書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2 項既有前開錯誤,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