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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玉書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2 項既有前開錯誤,應增列「扣案鐵撬壹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