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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莊飛宗謝宏宗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 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2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9年11月11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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