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 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2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9年11月11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