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童土城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辯護人欄「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許龍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童土城之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係義務辯護,原判決載為「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有誤,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許龍升律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