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75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聲明上訴,未具任何理由,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98年12月29日收受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迄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