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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8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5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記載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關於「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應更正為「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關於「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之記載,核與原判決原本之理由欄甲、貳、四之第二、三行:「為無罪之諭知,顯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等內容之記載不符,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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