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
抗告人即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國材
- 代表人
- 受處分人即
- 異議人
- 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樹真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係「原裁定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