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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9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洪兆隆張盛喜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14號中華民國97年7 月1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90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41號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9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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