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袁嘉宜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袁李美花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鴻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朱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及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逾期未遵行,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