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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袁嘉宜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袁李美花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朱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及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逾期未遵行,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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