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碧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與張聯豐等二人間因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選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