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與張聯豐等二人間因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選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