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張森陽
劉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登富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