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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明進黃國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張森陽

劉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登富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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