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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8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訴人
林仲義
上訴人
李弘仁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二十五行關於「林森源」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仲義、李弘仁」。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自應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審判決第10頁第14行部分,若原審判決有顯然錯誤,應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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