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森源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樹律師
- 上訴人
- 林仲義
- 上訴人
- 李弘仁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二十五行關於「林森源」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仲義、李弘仁」。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自應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審判決第10頁第14行部分,若原審判決有顯然錯誤,應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