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清池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本源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177條第3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時為蔡明興,於判決送達後變更為鄭本源,有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並經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