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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9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95號

抗告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相對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6日100 年度抗字第195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規定,第486 條第4 項之再抗告,僅得以抗告審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又按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抗告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 條之2 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以內補正,逾期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9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