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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裁定移送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明宛劉定安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號

抗告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裁定移送訴訟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11日,算至同月26日即已抗告期滿而告確定。惟抗告人於同月30 日 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移送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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