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謝銘峻
- 上訴人
- 吳博輝
- 上訴人
- 梁登凱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晴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萬681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