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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謝銘峻
上訴人
吳博輝
上訴人
梁登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晴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萬681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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