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黃陳美能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 被上訴人
-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翊展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於本院變更
為請求上訴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核其變更後訴訟標的之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1029萬3770元(〈116.13+123.26〉×43000=
00000000),較原訴訟標的價額933 萬6210元,超過95萬7560元
,應補徵裁判費1 萬5690元。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3960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元,尚
有13萬3960元未繳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