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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原名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

上列當事人與滿穗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13,42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347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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