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李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勳、曾韻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4,99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