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黃妤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最高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上訴人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最高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應具書狀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由本院轉最高法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