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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許明進蘇姿月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號

上訴人
蔡心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敏政、莊陳月桃、莊雅淑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上字第9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命金錢給付部分計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75元;命排除噪音侵害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847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