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林豪哲
- 上訴人
- 林慶耀
- 上訴人
- 林俐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被上訴人
-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恤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林紀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合議庭成員之記載,與言詞辯論期日出席法官之記載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