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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國彬洪能超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原審判決誤載為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上訴人
陳培寧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最後一行中關於「民事第三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