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相對人
- 環安停車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一0 一年度存字第四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抗第20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新臺幣400 萬元提存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435 號),茲相對人已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准予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435 號案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既已同意返還前開提存物,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