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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張森陽

劉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36,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7,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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