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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高金枝洪能超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上訴人
洪耀臨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被上訴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 月21日101 年度重上字第1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該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及聲明請求裁判之事項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33 號、第521 號裁定參照);又按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應以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參照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上冊96年9 月修訂7 版第256 頁)。上訴人就確認本件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敗訴,故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3,500 萬元,即兩造於97年3 月10日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款(見原審卷一第129 至132 頁)。職是,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80,000 元,上訴人已繳納127,668 元,尚應補繳352,332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