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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77號

上訴人
惠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訴人
邱郁傑
被上訴人
吳孫查英
被上訴人
吳志偉
被上訴人
吳志豪
被上訴人
吳虹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1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續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7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