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蔡心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敏政、莊陳月桃、莊雅淑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上字第9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命金錢給付部分計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75元;命排除噪音侵害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847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