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原名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順然
上列當事人與滿穗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13,42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347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