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
- 上訴人
- 峰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羚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原名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自102年1月1日起更名)
- 法定代理人
- 周順然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周順然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101 年12月24日送達,被上訴人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林清和已於102 年1 月16日離任,由周順然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財政部令為證(見本院卷第86頁),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