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

上訴人
峰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羚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原名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自102年1月1日起更名)
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周順然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101 年12月24日送達,被上訴人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林清和已於102 年1 月16日離任,由周順然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財政部令為證(見本院卷第86頁),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