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原審判決誤載為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玉童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培寧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最後一行中關於「民事第三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