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洪耀臨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 月21日101 年度重上字第1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該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及聲明請求裁判之事項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33 號、第521 號裁定參照);又按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應以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參照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上冊96年9 月修訂7 版第256 頁)。上訴人就確認本件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敗訴,故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3,500 萬元,即兩造於97年3 月10日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款(見原審卷一第129 至132 頁)。職是,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80,000 元,上訴人已繳納127,668 元,尚應補繳352,332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