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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劉士博
被上訴人
蔡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2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63,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1,6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項 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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