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蔡高德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富勇律師
- 上訴人
- 蔡優三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蔡錦秀
- 訴訟代理人
- 鄭景木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蔡錦雀
- 被上訴人
- 蔡璧霞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為「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