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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紀元郭慧珊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訴人
蔡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訴人
蔡優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蔡錦秀
訴訟代理人
鄭景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蔡錦雀
被上訴人
蔡璧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為「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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