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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5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張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蕭英卿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上訴人
蕭允婕
被上訴人
蕭允昌
被上訴人
蕭予昌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1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