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蕭英卿
- 訴訟代理人
- 宋國城律師
- 被上訴人
- 蕭允婕
- 被上訴人
- 蕭允昌
- 被上訴人
- 蕭予昌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華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1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1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