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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 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廻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