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 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 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