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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給付清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聲請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上訴人
黃嘉勝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清理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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