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真真謝肅珍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卓文義

      楊薛金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等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卓文義、楊薛金、吳建璋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卓文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 萬06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1298元;楊薛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1 萬05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4467元;吳建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6 萬4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1844元,上訴人均未據繳納,且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