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卓文義
楊薛金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等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卓文義、楊薛金、吳建璋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卓文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 萬06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1298元;楊薛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1 萬05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4467元;吳建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6 萬4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1844元,上訴人均未據繳納,且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