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許英美
- 被上訴人
- 許宏正
- 被上訴人
- 許錦輝
- 被上訴人
- 許隆興
- 被上訴人
- 許秀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8 頁第4 至5 行、第7 行、第18行之「27萬6000元」均應更正為「27萬2000元」。
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9 頁第8 行之「惟其等均承認」應更正為「惟其等均否認有約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之情形。又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亦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顯然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