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淑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5 月20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17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1 萬08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73頁反面),依此金額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3 萬0887元(501 萬0800元÷1030.01 ㎡×931.36㎡=453萬0887元,元以下4 捨5 入),是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 萬8919元,惟上訴人僅繳納3 萬2196元,尚應繳納3 萬6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